七、重点任务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 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
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1、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快充站与换电站。
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
2、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 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3、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4、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优先结合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开展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应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网络。优先推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并实现区域间互联,适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 成渝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初步形成覆盖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6、同步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要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考虑,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 “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物用电设计标准,加强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的“畅通无阻”,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
2、完善供电服务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1、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工作
加快修订出台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
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 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
进一步 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及时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 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加快建立充电基 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相关规范。
2、积极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各地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 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 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 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2、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
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 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 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
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城市与区县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
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进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益。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 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应用。
2、加强示范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
建立多层次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经验交流推广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示范工作经验交流,提升示范效果,发挥带动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工作的总结,积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经验交流。对示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要加大推广力度,对暴露出来的一些共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为下一步普及推广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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